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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驶中车辆与路面物体相撞,出租车司机将高速公路公司告上法庭

作者: 来源: 日期:2021/3/17 17:14:02 人气:11

2021年3月15日,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件回顾:2020年11月19日18时30分,张某(化名)驾驶一辆小型出租车行驶至珲乌高速公路吉林方向472公里处时,与路面物体相撞,长春高速公路支队巡逻二大队出具了该起事故证明。2020年11月24日,长春市驰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做出鉴定:该出租车营运损失1376元、车辆维修损失5650元。

由于此路面是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下称高速公路公司)的管理责任,所以张某(化名)将高速公路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付车辆损失、营运损失等合计7786元。对此,高速公路公司回复称张某(化名)并未拨打高速公路报警电话,所以对此次交通事故并不知情,且张某(化名)的鉴定没有经过法定程序,所以不予认可。

(图片来源于网络)

经审理,法院认为:张某(化名)不仅提供了高速公路交警的事故证明,并提供了鉴定评估结论书两份,足以证明其损失是由于高速公路公司管理过失导致事故发生。高速公路公司未提供证据反驳张某(化名)的主张,所以抗辩不成立。

综上,依照相关法律,法院判决高速公路公司赔付张某(化名)7726元(车辆维修损失5650元、营运损失1376元、鉴定费500元、代书费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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